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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及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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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五億元。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二、發給作業者勞作金之支出。三、補助軍事…
第7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比照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之規定,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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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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