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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發給作業者勞作金之支出。 三、補助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飲食支出。 四、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獎勵支出。 五、作業管理人員之獎勵支出。 六、教學訓練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作業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比照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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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