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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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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理部務。第3條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戰鬥系統處及主計處…第4條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室業務。第5條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長室業務。第6條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二、督察長室,分六組辦事。三…第7條政治作戰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計畫、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政戰幹部經管…第8條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專案及專題視察之督察。二…第9條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人事戰備、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軍事學校教育政…第10條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二、中共海軍建軍備戰…第12條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第13條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二、戰略計畫、施…第14條戰鬥系統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戰系相關政策(計畫)、行政規則、準則、作業程序、編裝、基準配賦與…第15條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主計制度推展。二、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第16條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7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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