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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合作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科技工業機構應檢討提出所有得從事合作之項目、執行優先順序等有關具體分析資料及中長程計畫建議案,陳報主辦機關審查並彙編中長程計畫。 科技工業機構依中長程計畫或專案需求,擬訂工作計畫陳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於核定後,並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科技工業機構與主辦機關為同一機關時,工作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 科技工業機構依工作計畫選定合作對象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性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合作計畫書:合作計畫書由法人團體以書面提出,應詳細說明法人團體之特殊技術能力與資源、建議之合作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具體事實,及主辦機關要求之其他配合事項。 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之成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科技工業機構參與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以會議方式行之,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小組顧問。 四、互訪:主辦機關或科技工業機構應與法人團體派員互訪,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 五、審查會議:評估小組應依法人團體之合作計畫書內容及互訪結果,召開審查會議,決議是否進行合作。 六、核定:審查會議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核定後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七、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合作對象簽署合作契約。 機密以上之合作,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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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合作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之:一、授權,包括下列四種方式:(一)科技工業機構擁有之智慧財產權或專門…第16條合作項目,除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之一選定之:一、武器裝備之需求,科技工業機構無法單…第17條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從事有關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產製及維修,應依下列原則,擇定對科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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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