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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方式辦理,其預算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得採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辦理。研發後之後續量產,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亦同。 前項委託,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機密或極機密採購時,科技工業機構得將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但應符合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之規定。 前二項委託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係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辦理時,應事先預估量產數量及約定量產單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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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的其他條文

第20條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產製或維修,符合政府採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優…第21條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第22條科技工業機構應定期彙整該機構所有得委託之項目及預期效益,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第23條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定之:一、科技工業機構…第24條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除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依公平之原則,以商業條件之合理考量,選…第25條科技工業機構應依下列程序,選定接受委託之對象:一、委託需求:法人團體應以書面提出委託需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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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