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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項目意願。 三、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 (一)由科技工業機構訂定評鑑基準及程序,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評鑑作業,以確認其能力。 (二)法人團體於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意願後,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或維修契約,並載明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四、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結果,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並將名單提供科技工業機構辦理選擇性招標。 經前項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合格者,另發給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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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