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23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3條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定之: 一、科技工業機構具有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從事之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為優先。 二、原製造生產地不在國內之量產項目為優先。 三、能促進國防科技工業軍事專用或軍民通用產品發展之項目。 四、能合理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且有利於財產收益之項目。 五、不得影響科技工業機構軍需供給任務之項目。 六、不得選定國內民間已具完整能量,足以有效供應國防需求之項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