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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科技工業機構應依下列程序,選定接受委託之對象: 一、委託需求:法人團體應以書面提出委託需求。 二、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之成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應以會議方式行之,以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審查核定:評估小組審查會議之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委託對象簽署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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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