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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 第14條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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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
第3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一、軍醫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二、軍醫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經歷管理事項。…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一、醫務管理處。二、醫務計畫處。三、醫療保健處。四、藥…
第5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7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第8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
第9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
第10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11條
國軍各級軍醫機構及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長之監督。
第12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13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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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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