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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醫務管理處。 二、醫務計畫處。 三、醫療保健處。 四、藥政管理處。 五、衛勤整備處。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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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