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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 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秘書二人或三人,視察九 人至十五人,稽核一人或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或中校,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編審九人或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 專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 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技士一人 或二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助理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七人,職務列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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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