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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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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