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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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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5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如下: 一、敦睦邦交。 二、提升與無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 三、促進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合作。 四、藉改善友邦及友好開發中國家人民之所得、降低貧困,並提高其生活水準,以增進人民福祉。 五、保障人類安全,維護和平、民主、人權、人道關懷及永續發展等普世價值。 六、善盡國際責任及義務,積極回饋國際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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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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