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際合作發展法
› 第6條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6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國際合作發展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