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合作發展法 › 第6條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6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際合作發展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