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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 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 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 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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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