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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第10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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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