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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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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及製作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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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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