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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諮詢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 前項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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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