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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 第14條
圖書館法 第14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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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及製作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前項圖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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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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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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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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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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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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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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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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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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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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