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