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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 第1條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係指依本辦法規定,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案…
第3條
專業代理人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二、領有直轄市、…
第5條
(刪除)
第6條
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一、申請書。二、第四條之資格證…
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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