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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 ,係指依本辦法 規定,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為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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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第3條專業代理人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二、領有直轄市、…第5條(刪除)第6條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一、申請書。二、第四條之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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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