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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專業代理人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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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第2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係指依本辦法規定,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案…第4條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二、領有直轄市、…第5條(刪除)第6條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一、申請書。二、第四條之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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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