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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4條

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二、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 登記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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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