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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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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6條
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一、申請書。 二、
第四條
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予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專業代理人證書, 並發還前項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於規定者,應予駁回或通知其於 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之,並退還申請書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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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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