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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 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 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 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 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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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