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
第5條
本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宜,得設下列工作技術小組:一、綜合企劃組。二、收支審…
第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