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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 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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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