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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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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第3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計畫,依下列規定…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之計畫是否能遵守或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各款及其…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下列情形:一、未依計畫進行研究。二、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各款情…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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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