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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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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