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第2條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