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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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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