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 第13條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11條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前項補助…第12條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第14條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第15條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第16條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
← 第12條看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