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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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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