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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 第14條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訪視及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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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前項補助…
第12條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
第13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一、申…
第15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第16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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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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