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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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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