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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2條

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者為限,其工作內容如左 : 一、受理保護管束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受保護管束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受保護管束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告知受保護管束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疏解其緊張情緒。 八、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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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