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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9條

各法院應於約僱檢驗佐理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僱用名冊報請台灣高等法 院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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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