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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 第7條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7條
初任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報酬,自二二○薪點起支,僱用期滿一年,經考核 成績優良者,於續僱時,得晉薪點一階,最高至二八○薪點。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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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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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人事管理相關法規。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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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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