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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3條

各地方法院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 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 系畢業,或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 。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四、男性 (免役者除外) 須服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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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