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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第5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一年期限內按實際所需時 間僱用之。僱用期滿,或屆滿六十五歲,應即無條件解僱。 僱用期滿成績優良者,得續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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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