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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五),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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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