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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第21條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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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
第3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
「費用及報酬」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
第19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前條之情形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
第20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
第22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
第24條
勞動調解委員受聘請參與訴訟諮詢,其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依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定…
← 第20條
看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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