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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 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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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