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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第48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8條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提出報告並處理之。 依
第四十六條之一
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之建議提出報告送交通部鐵道局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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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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