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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應發給執照,並副知路線經過之地方政府。 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並得因公益事由,載明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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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