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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第11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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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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