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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0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辭職或死亡,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函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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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