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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

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遞補當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事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議員及代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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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