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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8條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民代表會代表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山地原住民區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按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比例選出;平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山地原住民區各選舉區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山地原住民區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前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之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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